通过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需办理办学许可资质。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应设置标准等规定进行筹备,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一、名称申报
举办者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需向所属教育局申请名称核准申报,其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需到民政部门申报。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名称不得含有“幼儿园”“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自撤销之日起不得再使用。
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域、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佛山市禅城区XX体育/艺术/科技培训中心
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名称符合设置标准相关规定的,可沿用现有名称,但需添加培训类经营范围。
二、设立申请
已办理名称自主申报或名称审核的,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交设立材料。
三、受理审核
提交申请材料至教育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回执。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教育部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举办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四、现场勘查
教育部门组织力量对办学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中若发现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现场告知举办者整改完善。
五、专业审核
教育部门将专业条件对应的专业材料及初审意见函至文广旅体、科技部门。区文广旅体、科技部门自收到教育部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专业材料审查意见。
六、审批
区教育部门参考专业审核意见,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公告
对于通过审批、准予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的属性、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信息。
八、法人登记
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领取办学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登记后应在10日内报区教育部门备案。申请办学许可证前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办学场所办学,但要改变登记属性的(营利性转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转营利性),应将原法人注销登记。新法人成立登记和原法人注销登记可同时进行。
九、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可自行选择预收费资金监管模式(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在辖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协议、开立资金监管账户(银行托管模式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风险保证金模式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采用先培训后付费模式的培训机构无需实行资金监管。
十、证照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机构教师、课程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信息,实行“亮证办学”。遗失证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且及时至证照颁发机关补办。